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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協助或補助對象,為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並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