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5 條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者,應依補助項目執行;其以不實資料申請、用途不符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已核撥經費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