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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 110年07月29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教保服務機構以超過第五條登載或審核通過之收費總額,向幼兒家長收費,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除應立即退費外,自次學年起二學年,以不符合第五條所定教保服務機構論;其經更換負責人、變更教保服務機構名稱,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