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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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 110年07月29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補助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應由父母或監護人提供詳實資料,各該機關或父母或監護人應予配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受理補助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前項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