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36 條
本辦法所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報委託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非營利幼兒園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