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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26日)
第 2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