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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年12月25日)
第 10 條
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