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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年12月25日)
第 21 條
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自費學生就學而募集金錢或接受金錢捐贈之勸募行為,準用第三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違反者,由國防部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