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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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年12月25日)
第 4 條
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為勸募行為所得金錢,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
前項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