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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年12月25日)
第 5 條
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勸募行為,得採數校聯合方式依前項規定申請辦理,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

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得許可其勸募申請。

第一項執行規定,應包括教育儲蓄戶之經費存管、補助基準、動支程序、方式及用途,與勸募之目的、方式、公開徵信、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執行規定,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提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同意;修正時,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項目、許可條件、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