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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年12月25日)
第 6 條
學校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為勸募行為者,應自許可之日起算十日內,公立學校至代理公庫金融機構、私立學校至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並自開戶之日起算七日內,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教育儲蓄戶戶名,應有學校校名全銜及教育儲蓄戶字樣。但國立學校教育儲蓄戶戶名,應依國庫機關專戶戶名建置作業規定辦理。

學校教育儲蓄戶帳目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其會計、出納,應分別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