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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年12月25日)
第 9 條
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學校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前項指定對象於該教育階段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