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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 103年04月02日)
第 3 條
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勸募許可案件之項目如下:
一、申請書載明事項完備。
二、私立學校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三、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完整載明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列相關事項,且內容具體可行。
四、前款執行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程序訂定。
五、申請學校無第四條各款情形。

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前項項目時,得成立審查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