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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 103年11月12日)
第 19 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