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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 103年11月12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