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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7年01月31日)
第 19 條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