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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7年01月31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