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