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四 章 評鑑、監督及獎勵 ( 107年01月31日)
第 22 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