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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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二 章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
( 107年01月31日)
第 8 條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