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包括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心障礙)等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新臺幣四十五元,以全年上課日二百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