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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 103年11月24日)
第 4 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學校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書,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二、既有廚房者,應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分析。
三、供餐收支評估分析;廚房屬新建或重建者,並應檢附設計及配置圖說;屬現況改善者,並應檢附改善項目及原因。
四、新建、重建或改善之執行進度。
五、預期效益。
六、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七、學生名冊。

學校已就供應午餐領有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相關補助。

學生已領有與補助午餐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學校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