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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 103年11月24日)
第 5 條
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案;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勘察。

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後,應通知學校。

前項補助金額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