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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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 103年11月24日)
第 7 條
本部得至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
學校執行本辦法之補助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命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