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12月22日)
第 31 條
受託人或校長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同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