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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八 章 附則 ( 110年12月22日)
第 32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得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至期間屆滿為止;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條例辦理。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