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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0月20日)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於期間屆滿後,擬繼續辦理時,其曾接受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進行複審後與其簽訂行政契約,免經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及第二項初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