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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107年10月08日)
第 14 條
各該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