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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107年10月08日)
第 15 條
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檢具歷次評鑑結果、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