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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年限,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者,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學校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