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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9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