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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6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