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途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資訊、設備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輔導處(室):設輔導、特教等組。
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中途學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調整其名稱;其最高設置基準如下:
一、五班以下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安置人數(以下簡稱核定安置人數)未達五十人:設三處(室)及七組。
二、六班以上或核定安置人數五十人以上:設四處(室)及九組。
前二項各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