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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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 110年05月12日)
第 4 條
中途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