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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 110年05月12日)
第 6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由中途學校擬訂員額編制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考試院備查。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