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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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12 條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校就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相關事宜,並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時,應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校園空間利用計畫,活化其功能,並定期加以檢視及檢討其利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