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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