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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