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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二 章 培育及資格 ( 111年06月29日)
第 15 條
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