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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四 章 管理 ( 111年06月29日)
第 27 條
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