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四 章 管理
( 111年06月29日)
第 29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事項,以契約明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離職及資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