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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四 章 管理 ( 111年06月29日)
第 29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事項,以契約明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離職及資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