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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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四 章 管理
( 111年06月29日)
第 3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教保服務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