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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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四 章 管理
( 111年06月29日)
第 37 條
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