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四 章 管理 ( 111年06月29日)
第 37 條
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