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依下列規定任用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前項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有關園長遴選、聘任、聘期規定之限制: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職稱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繼續於原機構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且具前條第一項所定園長資格之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為所長,於原機構擔任園長。
私立幼兒園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