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指由校長、園長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稽核人員(以下簡稱稽核人員):指由校長、園長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前項第三款所定幼兒園,包括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第一項第一款管理人與第二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