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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08日)
第 9 條
學校及幼兒園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