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106年12月06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應簡化學校之行政流程、監督管理及評鑑作業,降低學校行政負擔;必要時,行政業務得指定學校集中辦理,並合理調配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