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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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106年12月06日)
第 2 條
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較利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