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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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2月27日)
第 5 條
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辦理其園長及教師退休、撫卹事項時,應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審定;其所需經費,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