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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107年03月29日)
第 9 條
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各級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準用本辦法對下列人員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一、在幼兒園任職之其他人員。
二、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三、在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任職之其他人員。
四、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董事長、理事長、董事或理(監)事。